铁道部各铁路局、各工程局、各勘测设计院、工程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供销社(商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各地反映,自去年以来,拆卸、偷盗和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九八四年发生盗窃铁路器材案件×××起。今年一至七月发生铁路器材被盗案×××起,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六十,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上升百分之八十一点一。这类偷盗铁路器材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分子结伙作案。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广西柳江县百朋乡,以钟百雄、梁定业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盗窃鱼尾板、垫板等一百余吨,卖得赃款三万余元。
二、铁路部门内部职工监守自盗或内外勾结盗窃铁路器材。郑州铁路局开封工务段材料员郭守荣,于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七月,先后倒卖钢轨三百余吨,获赃款五万余元。今年一月,西安铁路分局瑶曲车站通信工区工人李全喜,雇用三个民工,开着汽车,盗走放在该站的旧闸瓦十吨。价值四千九百余元。
三、铁路沿线有些农民、青少年拆卸、拿摸、哄抢铁路器材。在内蒙古境内新建的通(辽)霍(林河)线,在施工过程中,北沿线农民、牧民拆盗枕木二千六百余根,钢轨配件、扣件近三十万件,桥梁上的人行道板七千五百余块,栏杆钢条一千一百余米,片石二千三百立方米,六台轨道车和十七台推土机的零部件以及大量房建、行李设备,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二十余万元。
四、一些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大量非法收购铁路器材。广西柳州钢铁厂、拖拉机厂、铸造厂、河池钢铁厂和来宾县凤凰乡收购站等八个单位,去年以来收购铁路器材一百余吨。济南铁路公安处今年二月在磁窖、南驿、官桥、井亭四个车站附近乡村查出非法收购路材的五十三人,收购点五处,追回防爬器、夹板、垫板、闸瓦、螺拴等一百六十八吨。由于收购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非法收购,在客观上助长了拆盗铁路器材案件的发生。
五、铁路内部有些单位管理不善,特别是工程部门和工务大修队,在施工现场随意堆放路材,看管不严,造成丢失被盗。广州铁路局第二线路大修工程公司垦田工地,一九八四年被盗路料十三吨。
大量铁路设备、器材被拆盗,不但损失惊人,而且直接威胁运输生产的安全。有的电话电缆被割,造成通话中断,影响行车指挥;有的闸瓦钎被卸走,造成制动梁脱落甚至发生列车颠覆事故。去年二月二十日郑州铁路局1215次货车行至玉堂站时,机后二位车因闸瓦钎丢失,致使制动粱脱落,造成列车颠覆,车辆报废四辆、中破两辆,中断行车十七小时。
为了防止铁路器材丢失被盗和制止非法收购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批转《关于铁路器材丢失被盗情况和防止措施的报告》(国发[1979]77号文件)精神,现由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请各地认真落实,尽快抓出成效,坚决刹住拆卸、偷盗、收购铁路器材的歪风。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铁路部门要和地方密切配合,对沿线城镇、农村的居民、农民、青少年、中小学校学生,宣传本通知精神和《通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树立爱路护路思想,共同维持好治安秩序,积极同损害、破坏铁路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铁路部门要认真加强管理。对材料厂、库,要加强看管、巡逻。工程、工务、车辆等部门的施工用料和换下的配件,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回收、保管制度。对编组场的车量和保留车要加强巡守。今后凡因不负责任造成铁路器材丢失被盗,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人。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供销部门要结合发布《通告》,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对问题严重的收购站点,应停业整顿,无证经营的要一律取缔;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的监督检查,对及时报案的要给予支持。一切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一律不准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其他生产性废旧金属也必须由指定的收购站点经营。遇有违反规定出售者,必须立即向铁路、公安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铁路、公安和当地有关部门应立即查处。违者全部没收所购器材,属于铁路器材的交还铁路部门,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要给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惩处盗窃铁路器材的犯罪分子。对于专门盗窃铁路器材和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犯罪分子,以及煽动、教唆青少年拆盗、哄抢铁路器材和因拆卸铁路器材、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都要坚决打击,依法严办。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从重从快地公开处理一批,要有一定的声势,以儆效尤。对拿摸、哄抢铁路设备、器材的,除追回原物外,要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五、积极开展共建活动,加强综合治理。铁路、地方要认真落实胡耀邦同志对解决铁路治安问题的重要批示,积极开展共建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站、文明段活动,发动职工和沿线群众保护铁路安全。
《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可公开张贴,其费用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察设计院列支。
附: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四日)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国家经济的战略重点之一。铁路安全运输直接关系着四化建设、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不准拆卸、盗卖、哄抢铁路器材、线路设备和机车、车辆配件。
二、国营、集体废品收购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一律不准收购铁路器材。
三、铁路部门不准用路材路料送礼或以物易物。
四、保护铁路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铁路沿线城镇、乡村居民,要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收购的物资外,对有关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还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拆卸、毁坏、哄抢铁路设备器材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酌情处以警告、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教唆、指使他人拆盗铁路器材的从重处罚。
六、由于铁路部门管理混乱,致使大量器材丢失被盗的,严肃处理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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