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最高可罚5万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12:56 339 人看过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所有野生植物纳为保护对象,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现状

乱采滥挖问题严重

7月28日至30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据省政府官方数据,四川是野生植物保护的重点省,野生植物资源种类繁多丰富,是中国及世界重要的生物基因宝库,有高等植物1万余种,分属232科1600属。

省林业厅厅长尧斯丹当时表示,四川省野生植物种类占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特有的野生植物约460余种,其中不少为珍稀濒危植物,康定云杉、西昌黄杉、峨眉拟单性木兰等物种现存数量稀少。

四川虽然是野生植物资源大省、中国特有物种最多的省份和濒危物种数量最多的地区,但是受栖息地被侵占或改变、开发过度、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影响,近年来我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及栖息环境面临的威胁日益加重。尤其在一些地方,乱采滥挖的问题比较严重,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报今年1月曾报道,在过去的3年里,盗伐红豆杉案在四川西南部快速增长。福建、浙江来的根雕、家具商人,将逐利目光瞄准了峨边、美姑、甘洛这一片广袤森林。他们和当地盗伐者合作,目标就是被誉为抗癌神树、长寿象征,同时也是世界珍稀濒危物种的红豆杉。这一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省森林公安的数据显示,近3年时间,峨边是侦破红豆杉盗伐案数量最多的地区。2010年该县破获的红豆杉盗伐案是7件,2011年上升到17件,2012年13件,2013年11月至11月份为6件。而2010年之前,此类案件在当地还没有出现过。

新规

明确野生植物保护范围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林业厅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从野生植物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机构、制定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划定物种保护红线、划定保护区和保护小区、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从大生态、大保护的角度,将所有野生植物纳为保护对象进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条例》同时还明确了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保护名录的制定程序

省林业厅厅长尧斯丹表示,四川此前在野生植物的保护上存在着保护制度不健全、违法案件处罚查处难度大等问题;野生植物保护属公益性事业,财政投入相对不足;野生植物保护宣传、野外采集、运输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程序。

条例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

为了使立法保护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还确定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同时,第十三条对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禁采区和确需在禁采期和封育期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明确保护小区和保护点

省林业厅表示,针对我省部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偏远、分散,植物稀少又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情况,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设立保护小区和保护点来解决这些问题。

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明确对外来物种的控制

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站长王衍亮介绍,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来物种在我国呈现出更快的增长趋势,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外来生物入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达到529种。其中大面积发生、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农牧业生产等构成巨大威胁。

为保护四川省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针对外来物种入侵这一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大难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已有明确规范的基础上,条例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对外来物种的调查、检测、评估和控制,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侵害。储藏、运输、邮寄、携带外来物种及其繁殖材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逸生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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