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推房屋维修资金新规不交维修资金不能收房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收房、未出售房屋由开发商先交昨日,市房管局披露,《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据悉,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除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范围、标准等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外,还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上述法规政策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有些问题没有规定。我市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有哪些新内容?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该人士对此次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新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收房
为确保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办法》将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由原来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移至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这样化解了原来因部分业主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致使其应交存的维修资金不能归集到位,而导致已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无法及时使用维修资金的矛盾。
据介绍,从今年5月1日起,新预售项目,都将按这一规定执行。
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商先行交纳
针对未售出的商品房,为保证即便有房未售,也不会影响小区使用和划转维修资金,《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就其未售出的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再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笔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可划转到业主大会账户
《办法》规定,达到法定条件后,维修资金可划转到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账户上。通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更方便、快捷。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
《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房管局,缩短办事时限和环节,方便维修资金使用。
余额不足转续交方能转让房屋
针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足、业主续交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办法》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要续交维修资金。
哪些部位和设备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对哪些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能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也予以了明确。其中,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三个方面监督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
昨日,市房管有关人士称,维修资金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通过三个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首先是维修资金交存、查询公开。开通了网上维修资金信息查询系统,业主可登录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链接专网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利息和资金结余等信息。也可拨打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027-85482437进行核查。其次是维修资金使用公开。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165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使用方案须在小区内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方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第三是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公开。今后,维修资金的交存、分摊、增值收益、结存等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都将定期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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