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国际上通常称之为税收条约(TaxTreatyorConven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与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协定形成的经济前提,所得税的普遍实施和对跨国所得重复征税是税收协定形成的直接动因。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一是按签订的主体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仅有两个国家。截至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签订的税收协定。如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于1972年签订的税收协定。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政策和税制不同,缔结协定的立场、目的各有侧重,除了集团国家以外,一般多为双边税收协定。二是按调整对象分为综合性的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以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具有相当大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如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单项税收协定是以解决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税收问题为缔约目标,并不涉及全面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单项税收协定签约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就某项税收问题达成单项税收协定,也可以经双方同意,在海运协定、通商航海条约、航空运输协定以及贸易协定等中列入税收条款,甚至也可以用双方政府部门间换文或换函形式达成协议。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可以说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缔约国双方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实现发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资本流动、鼓励技术引进和人员交往的最终目的。而国内法也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以法律形式公之于世,必须要严格遵守。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有对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明确规定,即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税收协定。少数国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外商投资,我国国内税法的部分规定比国际税收协定更优惠,因而在具体处理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问题时,还体现了孰优原则,即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优惠,则优先适用国内税法。
三、国际税收协定签订概况
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与它们的主要贸易伙伴签订了税收协定,有的还与非主要贸易伙伴签有税收协定。而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建立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特别是近10年来,世界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数量增长非常快,几乎以几何级数增长,世界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总量已经接近3000个。
为配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起,我国积极开展了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并于同年与日本国政府签订了我国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了税收协定89个,其中生效84个。此外,由于香港、澳门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税收制度,我国内地还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它具有类似税收协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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