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8 05:28:18 149 人看过

一、哪些人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在向他人提供服务或进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无论是提供者还是接收方,都应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务合同,以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包括了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哪些人适用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首先是在国家公职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其次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再次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工作者。所谓受贿罪,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通过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作用,向其他人索要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且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当我们为他人提供服务或是开展劳动力合作的活动时,无论是服务的提供方还是接受方,均应签署具备合法约束力的劳务合同,从而确保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在这方面,以下两个情形足以说明问题的重要性:一是关于承揽人和定做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其招聘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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