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9:43:56 63 人看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款项。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二项)。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款和第二款)。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其实还有许多的内容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如果对于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概念的话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麻烦,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虽说生活中用不到,但是对这些有了解的话能够解开很多后续我们对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疑问,有利于我们对事件进行解决。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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