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住宅可否买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1:21 130 人看过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

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的辖区政府总负责。涉农定销商品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施:一是招商引资,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二是由区级国有公司投资参股其他房地产企业,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三是在上述两种办法无法有效推进的情况下,由区级政府组建的国有房地产公司独立运作。

第四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由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独资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缴纳;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市财政预回购的方式支付部分资金。

第五条涉农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采用出让的方式供地;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并按期交付使用;涉农定销商品房以多层建筑为主,应采用框架结构形式。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由辖区政府包干使用。区政府应在包干费用内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因延期上房导致的超期过渡费用由辖区政府负责。

第七条涉农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使用,由辖区政府定向安置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八条铜山县、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已经开工建设的涉农定销商品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历史遗留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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