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暴力征地拆迁案件能否迎来春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44:56 219 人看过

这部《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立法层面的一大进步。为了使被征地拆迁户更清楚地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征收征用的决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约定履行的法律诉讼权利,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虽然《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相应规定,但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受理范围。事实上,它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征地拆迁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了法院将其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其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行政负责人出庭、登记立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制度。上述制度的建立,直接保障了征地拆迁案件的尊严,保障了当事人的征地拆迁权利,防止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

征地拆迁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由于公务繁忙、信息匮乏,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觉得,征地拆迁过程因百姓漫天要价而无法启动,这阻碍了项目的进展。然而,当真正的法院听取律师的意见时,我们才知道征地拆迁项目违法,征地拆迁补偿金低。因此,法院行政负责人为“地方领导”了解征地拆迁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该案的登记立案,可以很好地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诉讼权利。在很多征地拆迁群众委托我们之前,他们曾多次到法院立案,但法院在收到材料时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征地拆迁人向上级法院求助的说法没有根据。因此,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来说,极大地保障了诉权。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往往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案件大多属于行政诉讼,被告往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往往滥用指定管辖权,将针对县(区)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无法公正审理案件。这次,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极大地保护了被征收土地的诉讼权益。司法管辖权的这种变化令人欣慰。第三,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三个“一个原则”。即复议机关坚持共同被告原则、共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共同解决有关民事纠纷原则。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在此之前,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被征地人只能选择对原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使行政复议流于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规范性文件同时审查原则,可以更好地针对征(拆)地方套用征(拆)地方的地方依据(或红头文件),侵害征(拆)地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一些行政机关,比如国土资源部门,如果以政府的“会议纪要”和“红头文件”宣称自己的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就没有“金牌”那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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