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旅行社坚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要求更高的赔偿,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赔偿,假如旅游者下次再去游览,旅游者的付出远远高于旅行社的赔偿。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现象,有司法判例已经对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视。
2.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赞同者竭力主张应当包含精神损害,理由是旅游服务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违约,按照补偿性的原则,旅行社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反对方认为《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少量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判承担精神损害,应当引起旅行社的关注。
3.违约责任赔偿是否仅仅局限于经济赔偿。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违约责任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能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才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的王某某参加了曲阜市*旅行社组织的“西安四日游”,由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实际提供接待、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后,王某随团在**游览时,因人员拥挤在楼梯上摔倒,造成“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山东**旅行社将贺某送医院救治后,向其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王某在地宫受伤的损失应由秦陵地宫承担赔偿责任,如秦陵地宫不承担责任,我公司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旅行社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旅行社责任险,王某遂将*旅行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旅游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展览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四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1845.94元。
本案是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消费者遭遇类似的情况,将要面对诉讼类型的选择。
1.从违约之诉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作为旅游合同纠纷,王某既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则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而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因组织不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从楼梯摔下造成伤残,对旅游者所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从侵权之诉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西安市**展览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某王受伤的侵权责任;王某可以向其请求精神赔偿。而在本着“填平损害”精神的违约赔偿请求中,其精神赔偿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当然,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仅要选择何种责任的赔偿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更要考虑不同责任的赔偿请求举证的难易程度。违约责任只需出示双方签订的合同,证明对方违约即可;而侵权责任的举证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由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某王在庭审中明确要求按照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故西安市**展览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义务
1、取得资格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2、勤勉义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3、安全保障义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举证的义务。
5、履行合格导游服务的义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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