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债权与商品房卖出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1:01:41 205 人看过

被多重买卖的商品房中所包含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如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有哪些不同

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5、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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