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多重买卖哪个单一买卖的物权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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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多重买卖的商品房中所包含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如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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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商品房多重买卖房子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的房子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子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子的一方所有。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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