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总女工部开展了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调研。此次专项调研结果同时显示出,依然存在一些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调研过程中,对于女职工最关心的权益的调查,高居榜首的是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问题。四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要内容,而调查结果显示该项内容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
一是产假工资问题。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按照《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绝大部分的生育女职工会得到高于本人实际工资的生育津贴。
但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工资照发,照什么样的标准发?目前可供选择的标准主要是:女职工产假前本人的实际月工资,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月工资,本人基本工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企业选择了发放基本工资。而在合同中只含混地写明工资照发,再加上生育保险的窄参与面,这些都影响了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哺乳假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延长哺乳假本是给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的企业虽然将女职工哺乳假期延长至18个月,但18个月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因此它的实质变成了隐性侵权。
其三是经期保护。调查显示,女职工经期不适选择坚持工作的占78%;选择按照合同规定,经医生证明给予假期的占13%;选择直接请假的占9%。调查表明,几乎没有人因经期不适请假。一方面,女职工自己放弃了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文本明确规定经期保护标准,但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一定困难。
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存在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也是女职工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在被调查者中,有67%的人认为存在性别歧视。
调查问卷以微观视角列出四个性别歧视表现的可选项,选择其中的供热费报销选择率一项的最高,占53%;选择同工不同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选项的只有3%的选择率;认为表现在工作岗位选择、晋职晋级上的分别为21%和34%。
以供热费报销为例,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做出以男为主或者其它歧视妇女的规定。但现实情况下,供热费报销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以房屋产权为主,证明配偶不能报销供热费后为女职工报销,这是大多数单位的选择;第二,以男为主,除单亲困难女职工外其余女职工不予报销;第三是女职工与男职工的报销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延伸而来的问题是部分地方、单位在住房货币化补贴中规定夫妻二人只为男方发放住房补贴。这些状况的存在,不仅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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