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4:35:10 430 人看过

小区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消费者租赁地下停车位时,一定要确认其土地的使用期限,因为没有产权的买卖行为实际上是租赁的行为,当租赁合同超过20年后,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小区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期限

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二、租赁的基本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二)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三)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三、小区停车位能否出租或买卖

小区停车位能出租或买卖。

(一)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二)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三)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四)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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