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是:在一些合同中如果不能成立的话,那就应该按照原来的该返还的返还,如果是因为一方有错造成的,那么还需要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造成欺诈行为,还可能会坐牢。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之一,合同约束力的产生: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当事人要受其约束,不论其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学说上称此为“合同的约束力”。
一、合同不成立的处罚是什么?
合同不成立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更不存在违约责任。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1、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此
可见,在订立合同中,假使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则当事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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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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