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虽然破产会依法免除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但企业破产不是逃避债务。
破产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出,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也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经过严格清算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程序。它的后果是其债务不可能得到全部清偿,会依法免除破产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因此,利益遭受损失的是债权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使债权得到公平的受偿,法院才介入到这个清算活动中来依法组织清算,实施法律监督,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对一些法律禁止的有损债权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债权人一个公平合理的交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而我们一些企业负责人错误地认为,破产就是通过法院合法地逃避债务,是企业改制中最彻底的甩包袱的好办法。改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来我院咨询破产:有的说是企业停产多年没有人管,财产几乎没有了,让想办法破产;有的说企业没有帐或帐本丢失,财产说不清,现在要改制,也让想办法破产;相当多的企业是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要查封拍卖企业的财产,怕追究责任,躲避执行才申请破产;有的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停产企业的财产,造成财产流失或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等存在过错的情况,被起诉到法院,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时而申请破产;还有的企业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为了摆脱债务,借破产使企业逃债脱壳重生,而受益的是其个人。以上种种这些企业申请破产的意图都是不正确的,说到底,是想逃避责任和法律的追究,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以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违背破产立法宗旨的,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为防止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规定:
1、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量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而后申请破产的,应裁定驳回。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又连续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把立案关,严防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申请人应彻底纠正错误观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准备材料,依法申请企业破产。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后,或公司解散,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清算,这是企业的自主清算。只有进行了清算,才能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完成解散过程。经自主清算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而自主清算的主体就是清算人,它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股东。如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财产流失,那么清算主体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我们的企业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对此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企业停产多年,无人管理和组织清算,造成了资产贬值,直到法院执行时才匆忙申请破产。这样,在短期内企业帐目手续不可能规范和健全,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没有被发现,有关债权债务也没有得到落实,造成向法院递交的材料是走过程,内容缺乏真实性,使破产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受理。
即使法院作出受理,会使许多矛盾集中到法院和政府,不但大大延缓了案件的审理,甚至使案件造成停滞,更不利于矛盾的调和与解决。因此,我们的企业只要是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亏损停止经营启动无望的,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算,通过清算,规范完善各项手续,提前查清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企业开办时和变更增加注册资金时,资金是否完全到位?有没有财产流失和下落不明的情况,有没有借出需要收回的财产等等,发现问题及早作出纠正。要清理保管好企业财产,把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清楚,配合中介机构作出客观真实的审计结论。
我们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就发现有的企业没有作好破产前的清算工作。如帐面和审计报告上显示企业有三、四百万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这些都是要由和法院依法追回纳入破产财产的。但在清收债权时发现,这些债权,企业绝大部分没有确凿的债权凭证,只有帐面记载,在破产前也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核实,在破产清算时,再组织核对,费时费力不说,企业的债权人也很难再予以承认。还有一部分是虽然有债权凭证,但双方帐目多年没有核对,而到破产中经清算组核对,企业的债权却变成了债务。
最后使这些所谓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更不可能依法收回。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格地说,这些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因此,扎扎实实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把存在的一些问题解决在破产前,这样才能使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尽快进入程序,也才能使法院受理案件后,使各项企业破产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三)企业预案应依法作出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是政府最为顾虑和关心的问题。因此,职工安置预案应引起企业负责人的重视并依法作出。但许多企业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都是把企业破产财产变现后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这是不符合规定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市现在拟申请破产的企业均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范围,均不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1997)1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予以明确:未列入计划的破产企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予以妥善解决。严禁随意搭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以上就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及需要关注的问题的资料,相信大家读完文章之后,对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一定的了解了。企业破产之后除了需要对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还需要对相关的员工工资进行核算。只有把一切结算清楚之后,才算是破产程序终结。
一、妨害清算罪的构成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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