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违背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0:44:27 344 人看过

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条款,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没有按事先约定的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补救或者赔偿的义务。首先,出现违约最直接的处理方法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协商该如何解决问题,损失如何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赔偿损失等。其次,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的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具体的可先看根据合同规定,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签订合同应当基于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双方不能有恶意的欺骗和隐瞒。如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得对方签订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四大原因致涉月嫂服务纠纷激增

中国消费网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统计发现,自2009年至今,该法院受理的涉及月嫂、育儿嫂的家政服务纠纷以年均54.3%的增幅激增。朝阳区法院调研发现,导致此类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大、家政服务人员能力差、家政服务公司虚假宣传、家政服务行业监管缺位等4种。

——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大。朝阳区法院表示,随着北京市逐渐进入生育高峰期,产妇、婴幼儿照料的家政服务需求日益旺盛,月嫂、育儿嫂成为家政服务市场新的竞争点,此类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加,以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家政服务人员能力差。大多数月嫂、育儿嫂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经老乡或熟人介绍而加入此行业,不少人是由普通保姆转行做月嫂的,未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获得相应从业资质,缺乏基本的产妇、婴幼儿护理常识,更无相关从业经验,或仅凭农村老家的育儿经验提供服务,难以满足客户的现代家政服务需求。有的月嫂缺乏责任心,向家长隐瞒婴幼儿的病情,以致贻误治疗,引起家长不满。

——家政服务公司虚假宣传。部分家政服务公司为争取客户,谎称与虚构的国际护理机构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打出星级月嫂、某某国际护理协会名誉理事、某某世界著名高级育儿师等旗号,虚夸月嫂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验,在签约前作出各种难以兑现的口头承诺,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够、工作安排已满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日后随便派个保姆应付。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及时处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以致引发纠纷。

——家政服务行业监管缺位。目前,家政服务行业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仅靠行业协会自律,但加入行业协会非家政公司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以致诸多未加入行业协会的中小家政公司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在其不按照行业标准提供服务遭客户投诉时无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机制。

对此,朝阳区法院建议,首先,消费者在选择妇婴护理家政服务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公司,不要盲目相信家政公司的广告宣传;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所指定月嫂、育儿嫂的健康证明、从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到行业协会网站核实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将相关的约定写入合同条款,明确月嫂的工作职责,避免产生纠纷后无法确定法律责任。

其次,家政公司应慎重聘用妇婴护理的服务人员,加强对员工的产妇保健、婴幼儿护理等专业技能培训,保证为客户提供合格的服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与质量。

最后,有关部门应完善家政服务行业管理相关立法,明确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服务标准与规范,健全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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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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