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同供热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交费时限、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突发事故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服务承诺,投诉、报修电话,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采暖期天数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采暖期前,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采暖期供热保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因供热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六条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18℃±2℃,不得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由于供热经营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对因供热经营企业的原因造成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减热费。
第二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供热经营企业规范化运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若供热价格不能及时调整到位,应由财政部门给予临时性补贴。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为保障供热企业在采暖期正常运行,采暖用户在供暖开始前按标准预付热费,供暖结束后经核算多退少补。非采暖用户于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报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停止供热。
第三十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有偿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热经营企业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急需抢修的,供热经营企业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供热计量器具应当在安装使用前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定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构)筑物;
(二)进行挖掘、取土、打桩、爆破等作业;
(三)排放、倾倒污水或者腐蚀性物质;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查明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与供热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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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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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退出供热管理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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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行政管理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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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供热工作的职责是什么?供热管理机构的职责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行政管理;市供气供热管理处是本市供热的具体管理机构,对城区供热工作实行直接监管,对各县市区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物价、税务、国土、环保、房管、质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和服务工作。城区内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商业)单位、驻忻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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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单位是如何进行供热管理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4供热单位在供热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的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