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1月初,“1号店”网站的中国银行贵金属旗舰店销售收藏金条出现超低价金条销售“乌龙”信息,使得消费者迅速作出反应,纷纷下单订购并付款。但原本“商品在下单后1-2天内发出”的承诺却未兑现,消费者等来的是“1号店”的短信通知:因系统问题订购无效,故订单取消,支付金额退回,每张订单100元返利余额作为补偿。但“1号店”这样的短信通知难以说服网购金条的消费者,其中鲁先生等六位消费者将“1号店”告上法庭。“1号店”辩解,被告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其只是提供服务,不是卖方;即便是卖方,原告下单行为只构成要约,合同尚未成立;本案发生原因是因“1号店”网站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已被中国银行(入驻商家)因价格标识错误而撤销下架的金条商品错误上架,而引发消费者进行错误订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下订单为要约行为,因被告或者旗舰店未作出有效承诺,故该网络购物合同尚未成立。本案中,原告所下订单的交易对象为旗舰店,假设系旗舰店发出的商品信息,则该信息已构成要约邀请,在原告完全按照要约邀请下单即发出要约后,旗舰店又取消订单拒绝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因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向原告披露旗舰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旗舰店的缔约过失责任应由被告先行赔付。审理中被告自认该商品信息系因被告自身系统升级发生故障导致已下架商品以低价格上架,致使原告下单,对此被告未举证证明;即使被告所述属实,被告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瑕疵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量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过错的样态、原告付款的数额及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等因素,按照社会一般公平观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对涉及的六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鲁先生等六原告要求被告“1号店”交付实物或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1号店”分别赔偿鲁先生等六原告直接损失2196元至4461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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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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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用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由谁承担?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一、哪些情形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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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9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大致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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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发出后又取消应承担哪些缔约过失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3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取消的,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要看情况。如果发出录取通知的一方具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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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协议的缔约过失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31欠缺法定生效手续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未办理法定手续致合同未生效,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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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才行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071、不需要。 缔约过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之后才有违约责任,此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