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理论和实践情况概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34:06 57 人看过

工资研究所王学力

党的十五大以来,理论界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部分地区还积极进行了实践探索。现将有关情况概述如下:

一、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1.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理论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板块论”,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板块式的结合,这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与此相对应,在分配领域是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整个社会来说,二者各有各的实行范围,并按板块式结合在一起。而在一种所有制内部,不存在相结合的问题。

(2)“过渡论”,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过渡性的,是为了防止发生思想混乱而采取的变通策略。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也是生产要素之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了按劳分配。提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谁创造剩余价值,而在于剩余价值被谁占有,为国家和集体占有就不存在剥削。当前,为了与以往关于按劳分配的提法相衔接,提出相结合,今后条件成熟时,就可过渡到只提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有人从另外角度谈过渡论,认为由于我们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不得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通过分配政策发挥各生产要素的积极性。等到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进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又会回到单一按劳分配。

(3)“融合论”,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观点认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但按劳分配存在着实施上的困难,容易造成平均主义,使得经济效率不高。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手段。但按生产要素分配无法克服贫富悬殊、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矛盾。因此,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各取其长,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有助于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融于一体的收入分配机制。两者结合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的看,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占极少数,有相当部分人认同第二种观点,但大多数人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

2.对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五马分肥论”,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是要公平地处理“五马分肥”的关系。“五马”是指劳动力、资本、经营能力、技术和土地等五种要素投入主体;“分肥”是指他们共同分享新价值,防止一种要素投入主体侵犯另一种要素投入主体的利益。

(2)“劳动分红论”,即劳动者不仅得工资,还要从剩余利润中分享一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指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格局应是:劳动者总收入=工资+劳动分红+股份分红,即一是按市场工资率形成的工资,相当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二是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劳动贡献大小获得的劳动收益,即劳动分红;三是按个人资本投入的多少获得的股份分红。

(3)“广义结合论”,即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可从社会、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来进行。从社会层次而言,体现在劳动贡献是消费品分配的主要依据,工资报酬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企业层次上,有的以按劳分配为主,有的以按要素分配为主,有的兼而有之。要根据所有制性质、资本结构和要素组合的差别确定。在个人层次上,既可通过劳动获得工资,也可通过投资入股获得股息、利息,还可以个人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参加收益分配等。

总的看,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少数,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有上升趋势,大多数人持第三种观点。

二、各地改革实践的进展情况

1.各地进展情况

据了解,只有深圳、上海等少数沿海开放省市出台了有关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文件,大部分省市还处于调查、摸底和个别试点阶段,未出台按生产要素分配政策文件。其中深圳市政府1997年9月出台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1998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深圳市劳动局今年还计划制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实施指导意见”。浙江省政府1998年10月出台《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上海市1999年5月份出台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入分配指导意见,并准备在今年6–7月份推出对在企业中起特殊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特殊人才的分配办法。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这些政策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2.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

(1)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有:一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科技人员;二是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2)试行内部员工持股,鼓励劳动者的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起来。

(3)承认经营者的经营要素并参与分配。一是从经营创造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者;二是通过量化,将经营要素转化为一定的干股、期股,按股分得红利。

3.企业的具体做法

(1)职工个人持股与职工集体持股。深圳市在已完成的“放小”改制企业中,形式各异的员工持股企业近200多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28%。上海已有150多家企业职工持股会。

(2)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有折价入股和折价分红等形式。

(3)劳动分红。其代表是深圳蛇口工业区实行的剩余收益制。

(4)经营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经营者收入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有的还实行干股、期股等奖励办法。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1.政府应积极介入,加强引导和规范

首先,国有企业是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国有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需要防止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为借口,侵害国有资产或侵犯职工利益。其次,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会拉大收入差距。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没有现成模式可借鉴,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2.把研究和搞好股份制企业的分配做为工作的重点。

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将成为企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成为社会中主导的经济制度。股份制企业的分配将会决定社会总体分配。因此研究股份制企业的分配问题,也就从总体上和实质上研究了社会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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