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31:51 327 人看过

虽然国家意识到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社会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有:

第一,食品召回制度成本过高,国内企业难以承担。

食品召回制度其成本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联合利华亚洲区质量保障食品总监ChrisTrevena认为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和其他紧急事务或灾害相比,产品召回更可能是一种危机.虽然,据美国学者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但是,一方面,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自身总体素质不高,食品召回的实行将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在我国没有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难以承受食品召回的高额成本。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虽然已有许多企业承诺实行食品召回,如京粮集团早在2003年就承诺全面履行召回义务.很多地方法规也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国食品召回还尚未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推行。其原因就在于尚未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召回制度应当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我国在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之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使其具备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从客观角度来看,首要的障碍就是食品溯源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难以实施。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没有完善的、顺畅的溯源条件,食品召回制度也只是一句空话。我国食品企业数量庞大规模小且分散,导致食品难以溯源,其中包括一大批非正规厂商,生产的很多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而像一些生鲜和农产品,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做到证据保全。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第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市场上劣质食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食品市场的行政部门职能不清。目前,对于食品安全工作,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八个部委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农业局、畜牧局、渔业局、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贸易局、检疫局等都有职责监督管理食品的生产和管理,监管食品质量。但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结果是大家都在管,谁也管不好——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头猪。食品召回制度是在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的行为,因此必须明确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改变这种混乱局面。

第四,从主观角度来看,企业和消费者的观念落后是召回制度难以实行的重要原因。

在许多消费者眼里似乎被召回的食品都是不合格的产品,即使知道是防范于未然的召回,也往往对该品牌的产品留下极为不好的影响。实际上企业的食品召回行为实际上是负责任的行为,往往体现了该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经营理念。在食品召回制度中,被召回的产品不一定都是大家传统观念中有毛病的产品。而我国食品企业而言囿于消费者召回产品是有毛病产品的观念,普遍认为进行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在2005年的雀巢奶粉事件中,雀巢公司入乡随俗迟迟不提召回二字,其实正是这种观念作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商品召回制度的缺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一规定实际上涉及到商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其中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句话较为空泛,实践中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其可操作性较差。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这里应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已售出的全部商品,以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正是由于召回制度的缺位,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日本三菱事件才会出现。
    2023-06-07
    108人看过
  • 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制度的结构性特征是制度发挥功能重要前提。制度的结构性一方面构成了制度规范性的系统性,另一方面又构成了制度规范性的层次性。我国现有的关于产品召回的法规均是针对特种产品的单行规定,没有进行整合,形成体系。这使得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作用无法发挥。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是以《消费产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体系。因此,我国构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法律。根据该核心法律,对现有的产品召回法律规定予以修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既然属于产品质量法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那么必然受该法律体系其他法律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构成了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或预设。特别是《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应当作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一)制定并颁布通则性法规?法的结构主要包括概念、规则、原则三个基本成分.概念主要是关于事实部分,确
    2023-06-07
    175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制度分析
    《食品安全法》重新梳理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中央层面,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层面,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了组织协调工作;在行政监管系统之外,还要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赋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举报权。与原有状态比较,这一监管体制有了长足发展:一方面,《食品安全法》高度重视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职责,正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一)我国已具备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决定》(下称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决定》)等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表明我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如《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决定》中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召回缺陷食品。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许可证照。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完善《食品卫生法》
    2023-06-07
    229人看过
  • 产品召回保险制度是什么?
    一、产品召回损失属于可保风险产品召回损失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通告费用、运输及存放费用、检测处理费用、劳务费用、产品损失、关联费用,以及企业为恢复信誉、市场份额和股价而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的费用支出等。对于产品召回损失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产品召回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把“产品回收”作为保险的除外责任。“因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是制造商的责任,回收和改进的费用可视为研究和发展、甚至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所以产品回收的费用也不在保险范围内。当然,保险单对在产品回收以前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仍负赔偿之责。但保单不负责赔偿回收翻新或重置的费用。保险上认为这是商业风险,不属于可保风险。”产品召回的保险费率由两部分组成,即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纯费率取决于平均保险损失率和损失稳定系数,而保险损失率和稳定系
    2023-02-24
    379人看过
  • 产品召回保险制度是什么?
    一、产品召回损失属于可保风险产品召回损失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通告费用、运输及存放费用、检测处理费用、劳务费用、产品损失、关联费用,以及企业为恢复信誉、市场份额和股价而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的费用支出等。对于产品召回损失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产品召回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把“产品回收”作为保险的除外责任。“因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是制造商的责任,回收和改进的费用可视为研究和发展、甚至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所以产品回收的费用也不在保险范围内。当然,保险单对在产品回收以前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仍负赔偿之责。但保单不负责赔偿回收翻新或重置的费用。保险上认为这是商业风险,不属于可保风险。”产品召回的保险费率由两部分组成,即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纯费率取决于平均保险损失率和损失稳定系数,而保险损失率和稳定系
    2023-04-27
    5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如何看待食品召回制度的运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根据国家食品召回规定,我写了一个《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供参考:r《食品召回管理制度》rr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r一、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r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r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
    • 该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出台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
    • 我国《实施条例》对食品召回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9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为何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1
      (1)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而社会分工的细化进一步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市场容易陷入混乱。 (2)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3)目前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在物质贫乏的年代,人们从实用的
    • 食品召回级别划分为几级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2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