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4:10:11 171 人看过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第284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285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第286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解释》第28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解释》第28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解释》第289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解释》第290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释》第291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范围、提起诉讼主体、适用法律、责任承担方式都相同。本质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断后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且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处在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时,在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诉前程序?履行诉前程序是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求的诉讼效率有所矛盾?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可以了,无需履行公告程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专项的说明。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需履行公告的诉前程序。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是解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诉讼主体地位的途径。也就是说,在没有证实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是不能直接取得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故采用诉前公告制度来证实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事实。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检、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增加的新的公益诉讼类型,既不同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其解决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侵害公共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防线。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兼具保护公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既侵害公共利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则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力、妥善解决当事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与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差异。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公诉的,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虽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性质,是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新案件类型,其不需要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诉前公告程序即可获得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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