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8:11:11 276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依法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稳定、为民、发展、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统一操作标准,进一步依法规范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阳光征迁”品牌,为推进城市化战略和构建“和谐杭州”营造良好氛围。二、工作措施(一)继续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全面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主体作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推行区、乡镇(街道)、建设单位和村(社区)四位一体的组织模式。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其中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由各区(管委会)明确1至3家机构全面负责,该机构主要从事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整合行政资源,统筹安排拆迁时序,集中力量推进拆迁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征地拆迁工作的中坚作用,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征迁力量,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宣传、动员、搬迁等各项实施工作。各建设主体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二)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征迁。建设项目在组织征地拆迁前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拆迁相关审批手续。各区要严格执行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稳步推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区域间的政策平衡。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审批,确保实体及程序合法;各国土资源分局要对征地、拆迁补偿价格、安置人口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征地、拆迁全程监督。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建设主体征地拆迁行为的有效监督。建设主体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标准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建设主体的直接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开展。(三)逐步实施征迁计划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着眼大局、着眼长远,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地项目建设的实际,认真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数量、项目名称、被拆迁建筑面积、拆迁户(家)数、拆迁安置房开工建设情况等基本内容。(四)大力推行“阳光征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单位诚信档案,促进拆迁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要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打造“阳光征迁”。(五)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建设成果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了解;各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客观公正的报道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妥善开展征地拆迁维稳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征地拆迁维稳工作体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的第一责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5号)的规定,积极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着力加强征地、拆迁利益各方的沟通,努力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密切跟踪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苗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处理。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市政法委要加强对征地拆迁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工作;公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诉讼中履行代理行为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教育。本通知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迁工作。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及杭州钱江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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