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造成损害要担责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4 1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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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建立口头或书面合约为幌子,实则展开不正当谈判的过程中,倘若由此种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负责者需履行赔偿责任。
这种贸易行为的本质就是以达成实质性约定为掩盖,其真实目的却非如此,而纯粹只是为了通过谈判来获取自身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受害一方通常会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此处,我们所论述的"恶意",其实质是指那些伪装成正常的谈判,但是实质上却是不怀好意,假装谈判的同时还故意向另一方施加伤害的行为。
此类行为包含两方面:
第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其实并无实际达成约定的兴趣或者企图;
第二是行为人事先抱有损毁另一方利益的目的以及明确的动机。
这段话的中心思想就是,法定的避免损失的行为需要恶意这个要素作为支撑。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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