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二、办理材料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书提交原件,身份证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用CAD绘制,A3或A4纸,图上标注所对应位置及绿地长度、宽度、面积等信息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市政工程审核书》、工程红线图,或其他职能部门对涉及占用绿地的工程批复,证明文件验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并标注名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期限),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需组织市政部门或辖区中队到现场进行核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需组织市政部门到现场进行核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城综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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