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p>甲方:      村民委员会</p>
<p>乙方:  </p>
<p>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p>
<p>一、甲方将该村位于         的      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p>
<p>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             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  亩。</p>
<p>三、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p>
<p>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p>
<p>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p>
<p>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p>
<p>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p>
<p>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p>
<p>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p>
<p>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p>
<p>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p>
<p>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p>
<p>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p>
<p>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p>
<p>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p>
<p>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p>
<p>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p>
<p>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p>
<p>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p>
<p>十六、违约责任:</p>
<p>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p>
<p>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p>
<p>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p>
<p>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p>
<p>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p>
<p>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p>
<p>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p>
<p>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
<p>监督部门:(盖章)</p>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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