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安置是否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权利,当事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回迁安置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的搬迁、安置和停业损失费如何支付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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