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包括: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包括:
1.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包括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资助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至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一年度的资助计划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下达《资助计划立项确认书》,在不超过审核确认的额度内,其实际发生的资助额准予扣除。逾期则不予办理。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和京国税[1998]16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确认非关联关系。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以下简称“即征即退”)。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同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则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予退税。
4.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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