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会加深女性在职场上所受的歧视?
许多女性表示痛经假的提出是对女性的人文关怀以及权益的维护,但事实上,更多人担忧痛经假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民众对于痛经假有着不同的声音。
1、维护了女性的权益
不少女性表示,出台这个办法的初衷肯定是好的,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自己也会十分支持。一家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刘小姐认为,这项规定维护了女性的权益,能让更多女性名正言顺地在那痛苦的几天稍微喘口气。
2、加深女性在职场上所受的歧视
但有网友认为不应该实施痛经假,这会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他们表示,女性本来就有产假、哺乳假、上环假,如果工作岗位是男女皆可的,招聘时当然男性优先了。有网友支招,其实可以不用明确设置痛经假,女性员工身体不舒服请假很正常,没必要单独列出来。有人担心这样一来,女性在职场上会遭受歧视。
3、申请痛经假会更麻烦
还有女性担心请痛经假太麻烦。在一家民营运动用品公司工作的谢小姐说,自己属于痛死也不敢请假的,我会带热水袋和暖宝宝贴。她表示,现在办公室也都备好了红糖和姜。担心被老板觉得很麻烦啊,也不是要死的事情,还是可以忍一忍。
4、可能侵犯女性隐私权
只有一天的带薪休假,就算女员工真是痛经,也应该不太愿意去医院排队开证明,这关乎着个人隐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
5、难鉴定是否真的痛经
根据规定,女性职工必须持有医疗机构证明方可向单位请休痛经假,该证明有效期为半年。不少医生表示,目前只能通过观察来给患者开具痛经证明,但是这样的判断其实并不算太准确,不过如果一般患者的症状比较明显,医院方面都会给开具证明的。
你所在的城市有痛经假吗?
尽管有不同的声音出现,但是这些地方规定了痛经假,来看看有没有你所在的城市:
北京:1天(痛经)
依据:《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1天(特殊工种)
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1-2天(痛经)
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湖北:1-2天(痛经)
依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9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陕西:1天(痛经)
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2011年2月25日实施)规定,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山西:1-2天+卫生费30元/月(痛经)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江苏:1-2天(特殊工种)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2月19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天津:2天(特殊工种)
依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浙江:2天(痛经)
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重庆:2天(痛经)
依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海南:2天(特殊工种)
依据:《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3年4月30日实施)规定,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除了痛经假,你还有哪些权益?
如果没有你所在的城市,不伤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的,下面来看看吧!
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大盘点:
(1)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依法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保持适当的数量,这保证了妇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一定比例。
(2)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卖淫、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3)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学校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社会、学校也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政府举办符合妇女特点的扫盲教育,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4)在劳动权利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都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在财产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不得侵害妇女依法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享有的权益不得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歧视妇女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受保障。
(6)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共有房屋的分割且双方又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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