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用地等方面大力支持城镇建设、国企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在坚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现就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实行批地与供地分开制度。建设用地先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按批次报批后,再由市、县政府向用地单位供地。特殊情况和时间要求紧迫的单个项目,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批次报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线型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可以边报批边施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先批后供;特殊情况,经批准,市、县政府可以边报批,边供地。
简化审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报省政府审批的报件材料,取消原规定的市、县政府逐级请示性文件,改为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上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
二、调整部分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将县城所在地城关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将200亩以下的耕地开垦验收权,委托给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跨市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准外,一般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核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改革税费征收办法,严禁搭车收费认真落实皖发〔2002〕14号文件有关规定,从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应由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按原规定的程序缴纳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直接留给地方按规定使用。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机关。各市、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部分,暂留给市、县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任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市、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的工业项目,以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耕地,凡自行补充耕地有困难、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
市、县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收购土地。市、县政府以有偿方式出让土地,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四、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建设,减轻投资者负担集体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作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可采取支付租金或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生态示范园,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省工业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交款期限分期付款;外来投资嫁接改造我省工业企业,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根据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和逐步调整,依法报批。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用地计划优先保证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留足工业园区和中心镇建设用地。多渠道解决用地计划指标,省内年度计划指标可跨区调剂,规划期内用地指标可跨阶段调剂。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协调下,补充耕地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跨区有偿调剂,以解决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用地需求。
五、加强政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举措,加强政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廉洁、规范、透明和高效。
国土资源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以窗口为载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内部会审会签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协调,杜绝“两头受理”。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推行省、市、县三级联办制度。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千方百计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地环境和宽松、高效的投资环境。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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