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可能会存在哪些陷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9:40:56 209 人看过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而拆迁方为了尽快签署协议,会承诺予以回迁,但往往在其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约定不明确,这样回迁就不能实现了,故如果选择回迁的方式补偿,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回迁的字样,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以及红线图这些都应明确标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回迁地段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即拆迁方在回迁地段必须拥有规划用地许可证,否则,即使在协议上约定了回迁的补偿方式,也因其不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而不能实现。

3、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

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4、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并购陷阱

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双方在生产、科研、市场营销或财务方面产生经营协同效应,股东由此而使其利润实现最大化。但事实上这个期望能否实现大成问题。在所有1998年中国205家资产重组公司中,只有93家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他都有下降。而我国企业并购的先锋深圳宝安公司已黯然退出了延中实业董事会。

当今时代的并购应是技术、人员、结构(互补)、管理、文化、资金、设备、无形资产、市场、产品的功能性重组,而不是单纯地求大、求多(多元化)、求名、求便宜,产生反共生效应,规模不经济,力量分散,集团集而不团、团而不集,管理不到位,到处失控,便宜买来的资产闲置没有用,高级管理者或职工人心涣散,商业秘密外泻,营运成本急剧上升,负担重重等,结果如《红楼梦》中所言大有大的难处,费心费力换来的是埋怨。

为此,我们在这里着重一章,专门涉及并购中的陷阱,省得大好的时间、精力、期望和金钱浪费在并购的沼泽地里。

陷阱一:信息错误。这是在中国实施并购的最大陷阱。在中国,信息的取得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就算千方百计得到了信息,里面也有惊人的错误。因为,有时连一个企业的老总也搞不清有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况且,卖方在并购前不讲实话是常有的事。其他关键信息错误如交易主体无资格(中国的国有企业并购时往往发生这种情况),产权交易客体不明确(搞不清你买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到底有多少,有的财务报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交易程序违法(除了程序以外什么都对,但搞了半天没有用)等。

建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费用千万不要吝啬。摩托罗拉在中国投资前花的调查费是一亿二千万美金。好的专家会有好的调查报告,会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中国,并购的利润通常远远大于其他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你一定要请懂行的专家才行。

同时,为信息错误的补救埋好伏笔也是必须的,在并购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因此而十分重要。保证条款是买卖双方从法律上界定被购企业资产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卖方违约时买方权利的最主要保障,目的是买卖双方都明确地知晓交易的标的为何物,即其在法律上所定义的财务、经营和资产范围,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并购合同中应用最直接、合理、科学、专业和没有歧义的语言使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以减少今后的纠纷、误解和矛盾。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合法性,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法律主体成立性,对公司股权所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股权未经设质等其他担保。

2.公司对其帐册上注明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合法拥有的权利范围及其限制(条件)的已反映。

3.保证公司的重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反映。

4.对公司或然负债的说明、法律状态的维持(不转让或新设合同权利)。

5.最低损害数额。

6.合理的保证期限(如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税务违法的追诉期、政府的批准期限等)。

7.买方的及时违约通知条款和合理的补救措施条款。

8.(可选)卖方应赔偿买方负责事由,卖方的总责任不超过收购合同的总价条款。

9.(可选)多个卖方的连带责任条款

陷阱二:经营不善。包括不能象管理原来的企业那样管理新的并购后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开展随后的计划,因为总有意想不到的开销,如被购企业的种种或然负债等;不了解你将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外资并购时不仅仅是要了解中国对手,还要了解已经或将要进入该市场的外国对手,因为,英雄所见略同是所有想打入中国市场的人都应想到的,你没有想到,你就吃亏了;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原先经营计划的冲击;不能解决企业和地区文化差异问题;被购企业的职员将有关技术和市场的商业秘密外泻;被购企业的卫星厂或未并部门同行竞业,瓜分市场等。

建议:买方所购买的是一个能够运转的整体业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总和。不了解中国国情或地情的经营者是不可能获得并购成功的。找当地的中国通会对并购者有所帮助。听从专家的意见,在重要岗位设置你的管理人才,建立有效制度,进行管理重组,精简机构,增强科研实力以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如果不是现金宽裕,在并购方法的选择上注意采用现金流量少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联合被并方对商业秘密作出法律安排。

如,专业并购律师针对竞业方面可作如下法律安排:

1.被并方授权新设公司择期收购被并方的股份等,并使被并方股东在形式上放弃对兼并方的禁止同业竞争的请求。

2.实施收购后,被并方在一定年限内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相同产品的生产、销售。

3.被并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

4.被并方原从事技术和市场的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限定若离开公司,应在若干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及泄露或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陷阱三:第三方攻击。并购方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如法院、行政、和职工等围攻并购后的新企业,因为一般来说并购后企业相比原来有钱,而原先不出现的债权人和职工一看到好不容易来了个有钱的主,自然不肯放过了。在政府方面,由于情况的变化,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扰,原来讲好的,现在都不作数了,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都冒了出来,加上企业原来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可能帐上都没有的)也会出现。

建议: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搞好关系。专家在调查中注意全面清查有关部门。当然,专业律师在设计并购方案时采用非关联性剥离法是最硬气的。

陷阱四:反垄断风险。这个风险不能不提,因为它一旦发生就会使并购的可能性下降为10%。微软和IBM的实力如何?但在反垄断诉讼中一样岌岌呼殆哉。

建议:请并购专业律师做专项法律和地区、部门性调查。现在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因此总的来说该风险不大。但要密切注意同业竞争者的反应。

综上,并购是一项高技术内涵的经营手段,如果操作得当,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十分巨大的,但高收益的东西永远伴随着高风险。

我们的意见是:陷阱做得再漂亮也不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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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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