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对伤残鉴定等级的异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6:03:05 90 人看过

一、怎样处理对伤残鉴定等级的异议

处理对伤残鉴定等级的异议的方式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会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伤残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

1.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

2.鉴定委托书;

3.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4.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工伤鉴定费由谁承担

工伤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出。如果是因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被考核人是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缴纳。如果是被考核人提出申请的,鉴定结论表明丧失部分以上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承担。如果鉴定结论与重新鉴定结论不相符的,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n(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n(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n(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n(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n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n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n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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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0日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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