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医[2004]1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省、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若干规定》,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程序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明确受理日期。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八、工伤认定决定应由经办人、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汇编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九、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表2附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劳鉴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3附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鉴委应及时预审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劳鉴委应当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劳鉴委以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日期。
四、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属技术鉴定,劳鉴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意见应由专家组专家签名。
六、劳鉴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经办人及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经办人汇编总表,报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将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七、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对设区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及时告之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鉴委。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九、劳鉴委办公室每年应向劳鉴委汇报鉴定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订本程序。
一、抢救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送伤者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情况紧急时,应送最利于抢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将工伤简报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加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的,工伤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1年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医疗费用支付
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有困难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此前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此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条例》及《若干规定》的规定与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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