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过户时,原业主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4:40:45 345 人看过

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业主临时公约样书最新版

<p>第一章总则</p><p>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p><p>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p><p>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p><p>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p><p>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p><p>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p><p>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p><p>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物业管理区域四至:</p><p>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p><p>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p><p>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__、______、______等;</p><p>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p><p>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p><p>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p><p>第三章物业的使用</p><p>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p><p>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p><p>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p><p>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p><p>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p><p>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p><p>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p><p>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p>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p><p>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p><p>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p><p>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p><p>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p><p>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p><p>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p><p>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p><p>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p><p>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p><p>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p><p>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p><p>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p><p>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p><p>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p><p>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p><p>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p><p>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p><p>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p><p>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p><p>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p><p>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p><p>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p><p>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p><p>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p><p>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p><p>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p><p>2.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p><p>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p><p>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p><p>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p><p>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p><p>第六章违约责任</p><p>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第七章附则</p><p>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p><p>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p><p>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p><p>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p><p>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p><p>附件</p><p>1.承诺书</p><p>本人为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p><p>一、确认已详细阅读_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______________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p><p>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p><p>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p><p>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p><p>承诺人:(签章)__________</p><p>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p><p>2.《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p><p>(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p><p>(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p><p>(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p>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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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30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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