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调整土地增值税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1:03:16 119 人看过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原因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对我省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做出了规定。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有效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公告》对个别高房价交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核定征收率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法律依据

(一)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形略);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三、调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本次预征率的调整,增加了按价格适用不同标准税率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

对于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按本公告规定6%的预征率执行。

四、调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

(一)增加了按价格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自2017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即:

1、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2、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统一适用12%;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统一适用15%。

(二)调整特殊情形的核定征收率

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核定征收率由10%调整至15%。

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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