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浙江省玉环县城郊村村民林伟一家共5口人批得110平方米宅基地。2003年,林伟继承了其父母的一座房屋,至此,一家5口人拥有占地面积161平方米的3座房屋。
2001年,林伟的两个女儿分别以自己为户主在本村单独立户,并从外村迁入了她们丈夫的户口。因为没有地方居住,她们各自申请了一块宅基地。
二女开始建房后,城郊村部分村民反应强烈。土地审批机关经调查,认为林伟一家的宅基地面积已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其分户时没有将原住宅进行析产,应视为已有住宅。因此,土地审批机关撤销了二女的建房用地批准。
就本案而言,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女的宅基地应当给予批准。她们仅仅是居住在父母家,并不享有父母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出嫁后,她们与迁入的丈夫单立一户,符合《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中户的概念。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以户为单位,是否为一户,应当根据户口簿来判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女已有住宅。她们的父母申请建房时,已将她们作为家庭成员报批,取得的宅基地中包含了她们的份额。因此,土地审批机关不能再批准她们的宅基地。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一户一宅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原则。但何谓一户,却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格限制宅基地面积。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安排一间,使用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7平方米,4至5人的中户安排两间,使用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15平方米,6人以上的大户安排三间,使用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符合分户和再申请建房条件未将住宅办理分家析产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二是严格限制宅基地面积,且由县级政府具体规定;三是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如再申请,要对原有住宅进行析产。
当初,如果林伟不把二女作为家庭成员报批,就不可能批得110平方米的宅基地,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只要未经析产,二女就仍享有该房产。因此,以自己为户主在本村单立一户,这个户只能认定为《户口条例》中的户,但不是《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法规中所确定的可申请宅基地的户。她们出嫁后,只要住宅已达标,就不应再申请宅基地。
析产是村民申批宅基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至2003年,林伟一家5人已有161平方米的宅基地。假如他们分户时不析产便可获批宅基地,那么,他们家的宅基地就会越来越大,这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也有悖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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