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归集力度,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法制性保障措施。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近十年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但是,目前也还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广、归集率不高、配套资金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发展。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
1、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破产、改制、停工、停产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交或免交。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要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执收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不及时办理或未足额缴存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
二、统一缴存基数和比例,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91号令)的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继续实行统一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财政(或单位)配套和个人缴存均不低于基数各5%的比例执行;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实行财政配套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各县(区)应按上年度末财政决算实际工资支出数的5%计算,按当年实际归集额应由财政配套部分,在每年年初足额安排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对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扣。市财政对各县(区)财政配套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三、切实加强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办事处是我市唯一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严禁截留、私存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更不得将单位配缴资金直接分发给职工个人。
坚持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时予以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办事处必须严格按决策执行,安全、有效地开展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市建设、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受委托经办银行要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办事处要严格把紧资金的安全关口,所有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办理好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加强贷前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的跟踪管理,加大逾期贷款的追收力度,建立“谁决策、谁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终身放贷回收和追究责任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提高积累贷款风险准备金,增强住房公积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稳妥积极地开展个人贷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办事处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贷款服务,简便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供帮助。同时,在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要根据居民需要,拓展服务范围,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享受到公积金在购建自住房上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五、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等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加强上级部门、职能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监督水平。要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监管、查询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开举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各公积金缴存银行专户实行统一监管,并依据管理职权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依法处罚。
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优良的服务,高效的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利国利民的作用,服务于创建和谐平安社会,同时,也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广泛地推行,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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