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
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出卖人取回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可以全额得到支付,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向出卖人全额支付了价款,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已经没有必要。所以,本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全额支付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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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卖人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回标的物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6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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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所有权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4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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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05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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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有继续使用标的物的权利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9对于一般动产买卖,在无其他效力瑕疵情况下,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对于“占有改定”,即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卖给买受人后,继续使用该标的物,此种情况下自占有改定协议达成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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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4本问题主要涉及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所谓取回权,是指在买卖双方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并可能损害出卖人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的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由于取回权的行使关系到买受人的切身利益,故应对该权利进行原则性规范,以防止买受人利益不当受损。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存在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