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医生义务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06:05 196 人看过

一、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医生义务有哪些

(1)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4)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

(5)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医患者使个人利益阳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

二、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医生权利有哪些

(一)获知病情权

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诊疗方案决定权

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具有对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这就在法律上保障了执业医师在诊疗方案上的决定权。

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但并不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医师的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责任。

(三)处方权

所谓处方权,就是医师根据病情选用药物的权利,就叫处方权。医学教.育网搜集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必须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权登记,才取得处方权。

执业医师只准在法定的执业范围内使用处方权。滥用或越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过失行为不能豁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方权是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医疗单位授予某一医师处方权是一种很庄重的形式。同样,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也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

(四)受益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有权取得与此种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

行医权中的这种受益权还表现在医师在非工作岗位上只要行使了行医权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强制缔约权

医疗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不但表现为医方不得拒绝患方的就医要求,还表现为医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强制与患方缔约。比如:医师不得对危、急、重患者拒绝治疗,这是患方对医方的强制缔约;比如:对传染病人实行强制隔离治疗;对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治疗,这是乙方对幻方的强制缔约。这种强制缔约权只限于对法定的危、急、重患者或传染病人行使,在非法定的情形下仍然要适用要约、承诺的方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缔约方式是强制的,但仍然是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患方不能拒绝付款

(六)病史资料使用权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这实际上包含了医师可以占有,并无偿使用在行医中获取的医学资料。

医师在行使行医权中获取的病史资料,有法定的保管权和法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病史资料只能是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取得,其使用也只能是在医学界内部研究或交流。若向医学领域外泄露患者的隐私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七)过失豁免权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这种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其表现形式就是医师享有过失豁免权。这里说的过失仅指一般过失。

医疗案件中确定为重大过失时,执业医师要承担民事责任;属故意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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