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义务有:
1、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并依法管理登记簿。这一规定的意义就是要建立健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档案,作为不动产依法登记的主要依据。
2、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为当事人提供所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是行政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服务性职责,即必须尊重不动产当事人对产权的知情权。不动产产权登记资料中包含了实际测量的重要数据,所以根据国家测量管理法规和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利用测量成果应该交纳查询费。所以当事人向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时,应该向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交纳相应的查询和复制费,收费部门应该出具物价收费许可证明。
3、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并得以证实的,有权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更正错误登记内容是行政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内容如果发生错误将导致物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所以更正错误登记事项,也是正确管理不动产、充分发挥不动物效的重要行政职责。如果行政登记机关拒绝当事人的更正请求,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登记机构予以更正。
4、根据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机构对错误登记给不动产权利人或人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行政义务。如果行政机构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行政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当事人追偿,这种追偿可以是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
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范围
429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义务人的概念及其含义
291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61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97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的权益人與义务人
251人看过
-
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
62人看过
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物权登记,已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共识。 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 更多>
-
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呢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9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是: 1、查验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相关登记事项; 3、如实并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无权利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19办理不动产登记是要符合多个标准的,您的车库估计不在规划范围内,所以登记机关是不会办理登记的。 至于您的权利保障,登记是对物权的确认,您的车库因无法办理登记其权利保护的层次只能停留在债权层面上。您可以在合同中对登记义务由谁负责、不能办理登记的责任分担、拆迁风险、补偿责任等事宜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这样通过合同的形式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您的权利。
-
2022年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义务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8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以下义务: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的事项; 4、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房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8法律分析 我国房产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是: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合法等进行审查,对登记申请背后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加以审查,其不及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区别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09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力设定方式不同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管辖不同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不动产所有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