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访问《普宁社保费缴费率标准,普宁社保缴费比例及下调多少》,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一、保险关系业务
(一)在职增员处理
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到地税部门填报《揭阳市社保缴费登记表》、《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二)在职减员处理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应到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明细变更申报表》、《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三)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工作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四)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保险关系股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1.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2.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修改的,由保险关系股提出修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复印件交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六)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离开本统筹区,申请转出社保关系的,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七)保险关系转入
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
2.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计划财务股确认转移基金到帐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财务部门应提供一份转移基金到帐凭证给业务股。
二、企业待遇发放业务
(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所需资料
1、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以申请人名字在市内工商银行各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4、档案材料原件及主要材料复印件;
5、提前退休者,附人社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批准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需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一)退休人员待遇审理
1、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应正确填写《普宁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二份,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前最后一次调资表正件(事业单位有保留工资的影印《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一份,所有的影印件都必须写上“此件源于正件”并加盖公章;《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的连续工龄有涂改的必须加盖审批机关的更正章方可)。
2、提供退休人员的邮政银行存折中的帐号复印件一份。
3、填写《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份,由我局保险关系股核定个人专户金额。
4、各种手续完备,在每月的20号之前到机关养老股核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二)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理
死亡类别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死亡、离退休死亡和在职死亡三类。烈士、因公牺牲应持有权力机关界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文书之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1、死者由单位正确填报《普宁市机关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二份。
2、在职死亡必须填写《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份,由我局保险关系股核定个人专户金额(停保)。
3、在职死亡必须提供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调资表(事业单位有保留工资的影印《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一份)。
4、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各种手续完备,到机关养老股核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次月拨付到死者所在单位发放。
(三)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受理
1、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有供养对象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机关养老股,供养费拨付到单位发放,每季度拨付一次。
2、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在校继续读书者必须持有就读学校的证明书,送机关养老股确认继续领取供养金,如没有学校证明,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停供养费。
3、供养对象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书,证实供养人及供养对象姓名、月供养金额、死亡时间,并附供养对象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四)各项荣誉津贴、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受理
1、各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报送机关养老股按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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