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靳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经商,生意失败,无法还上本金和利息。这样一拖就是两年,王先生感觉很无奈。前几次向靳先生催款还有音讯,后来打电话连人都找不到了。2010年10月,王先生将靳先生告上法庭。虽然王先生胜诉了,但是经法院调查,靳先生确实没有任何资金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大约一个星期前,王先生发现靳先生有一笔高达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王先生考虑到自己已经胜诉,靳先生除了欠自己的债以外,没有其他借贷,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行支取靳先生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来抵债。然而,这次起诉,王先生却以败诉告终。
律师提醒:
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虽然靳先生借款属实且未依判决还款,但由于其并未发生住房消费,也不存在丧失缴存公积金的条件,故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否则,便违背了公积金的设立宗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n(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n(二)离休、退休的;\n(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n(四)出境定居的;\n(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n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n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n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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