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什么情况下有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专门医疗机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对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90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此规定的情形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7)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8)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9)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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