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7:20:30 59 人看过

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善意取得是怎么回事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此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对于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机动车物权设立与转让的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两条规定共同确立了包括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在内的动产物权的“交付生效登记完全对抗”规范模式。依法登记被明确规定为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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