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决定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现场勘验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本通知所指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抵押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暂停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
(2)新建保障性住房;
(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
(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房屋抵押手续费
1、按规定不得收取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0、1%收取,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权人承担。
五、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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