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一、外资企业终止仲裁可以直接终止吗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终止仲裁还不能直接导致终止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终止必须满足规定的流程和手续,具体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二、外资企业终止时的职工安置与补偿
企业终止经营,职工受到的影响最直接、最严重,很可能导致部分职工暂时或长期失业,甚至影响家庭生活。而当企业营业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将会导致大量职工的工作没有着落,还可能危害到社会的安定。这是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外资企业在终止时,应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妥善安置职工,尽量对职工给予足额的经济补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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