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烈旗2010-07-23
花费巨资购买了一间临街店面房,因购买时未通知卖主妻子到场签字,7月2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无效,买卖双方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2009年1月,郭某因炒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遂委托朋友介绍买主购买其一栋临街店面房。1月11日,一谢姓买主前来与郭某商谈买房,并且当着郭某夫妻的面由郭某一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后由于双方对付款时间和房屋过户时间产生分歧,二人均同意再找买主接手。2009年8月11日,罗某经人介绍前来与郭某商谈买房,经协商双方同意以298万元一次性付款购买该店面,罗某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后由罗某和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但签协议时未通知郭某的妻子到场。罗某付清款后接手了该店面,但到了约定的过户时间时,因郭某的妻子拒绝配合过户,该房一直无法过户。2010年4月,郭某妻子诉至法院,认为郭某未征得自己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转卖,要求判决郭某与罗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房产。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属于郭某夫妻共有,前一买主谢某购房时当着郭某夫妻在场时签订了协议,因此谢某与郭某签订的协议有效,但由于谢某与郭某产生分歧,双方均同意另找买主购房,在罗某愿意购买该房时,却是由郭某一人和罗某签订的协议,罗某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的妻子知情并且同意重新转让,郭某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罗某辩称郭某妻子同意转让给谢某说明也愿意转让给罗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郭某妻子诉请转让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泰和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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