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9 15:39:34 404 人看过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与可撤销行为区分

无效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情形。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包括: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1.成年人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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