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成款纠纷的争议性质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基本工资及提成款。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而形成提成款纠纷,该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呢?笔者认为,有关提成款的约定是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提成款纠纷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提成款纠纷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提成款纠纷。
2.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款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由于提成款属于计件工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提成款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提成款外,还需支付相当于提成款25%的经济补偿金。
3.提成款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提成款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
因此,在本案中,周华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提成款的一份“承诺”,该承诺书即能证明该公司应该向周华支付提成款。至此,周华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那么,该公司如果认为不应该按照承诺书规定支付提成款,即公司认为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因为该部分货款并未收回,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证明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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