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
(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第四章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四)办事程序:
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受理次日对其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价格、质量进行初步了解、评估,签署意见后上报科长。
3、复核环节:工伤生育科科长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签字盖章。
4、审定环节:由初审人员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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