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8]211号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受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举报案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受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举报案件作为当前劳动监察中心工作来抓,对有下列投诉举报的,要做到特事特办,从速处理:
1、违反规定的程序安排职工下岗;
2、国有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又无代管科室;
3、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
4、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安排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土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不安排下岗的其他职工下岗。
5、拖欠,减发、克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二、各地在受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举报投诉案件时,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性立案,迅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向社会再次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劳动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情节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反馈。各级劳动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举报情况,对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制订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工作力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特别是要加强与就业、保险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促整改;对举报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重大情况应及时报省厅和当地党委、政府。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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